郎酒vs夜郎古酒判賠1.96億
近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夜郎古酒與郎酒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定:
一、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宣傳、銷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第 230457號“郎”商標專用權的“夜郎古酒·大金獎”“夜郎春秋”白酒;被告瀘州老酒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宣傳、銷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第 230457 號“郎”商標專用權的“夜郎古酒·大金獎”“夜郎春秋”白酒。
二、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商標侵權行為連帶賠償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195,000,000 元、合理維權費用302395 元;被告瀘州老酒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商標侵權行為向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100,000元。
三、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帶“郎”字。
四、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1,000,000 元,被告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就其中 500,000 元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隨后,針對夜郎古酒的聲明,郎酒方面也在今日表示,郎酒尊重法院裁決,對夜郎古公司的聲明表示理解。“雙方爭議的確存在,但目前雙方溝通渠道暢通”。
公開資料顯示,夜郎古酒前身為余家燒房,起源于清朝道光年間,1983年改制為“三岔酒廠”,建立于赤水河畔的仁懷縣,于1998年更名為“夜郎古酒廠”。是一家集白酒生產、研發、銷售為一體的綜合性釀酒企業。2022年7月,夜郎古酒業有限公司成立(下稱“夜郎古酒”),法定代表人為余方強。其產品包括醬香酒、夜郎古大師、散酒等,現占地面積800余畝,年產量為8000噸,儲酒能力達50000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