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小課堂上課啦!應對商標“撤三”案件需注意哪些問題?
在商標注冊申請實踐中,很多商標申請因在先權利商標的存在被依法駁回,駁回通知往往會對引證商標的權利狀態進行引用,因此,很多申請人基于自己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得不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那么,作為被申請撤銷商標的權利人,如何應對此類撤銷申請呢?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和應對:
首先,從撤銷答辯通知書中獲取申請人及申請日期,然后初步排查,申請日期前后或同日是否存在與撤銷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申請記錄,以判定申請撤銷商標的真正申請人及其目的,從而有針對性地制定撤銷答辯策略和意見。
其次,從撤銷答辯通知書中確定提供使用證據的期限,從而進行相關證據材料的搜集和整理。其中,重點搜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例如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或抖音、快手、微視頻、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中;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在此,需要重點提醒的是,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除了需要搜集整理上述材料之外,還可以提供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的證據。
再次,用以證明被申請撤銷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能夠直觀顯示該商標標識使用在被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能夠顯示出該商標的使用人,如果使用人不是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人與商標權利人之間應當有商標使用許可協議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并建議依法申請備案;能夠顯示出該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能夠證明該商標在我國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最后,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斷被申請撤銷商標是否具備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此外,在依法提供被申請撤銷商標使用證據的同時,還可以對被申請撤銷商標重新提交注冊申請,以便利用自身時間優勢,為自己新的商標注冊申請贏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