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商標要負什么責任
盜用別人商標屬于“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案例:冒用他人商標被查 “小聰明”換來大罰單
為了盡快銷售出去自己經營的產品,新疆石河子一個體經營戶自作聰明,擅自使用與自己銷售的商品相近似的知名商標做幌子,進行大肆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2014年4月7日,記者從新疆石河子市工商局了解到,該局下野地分局新安工商所查處了這起利用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據了解,個體戶沈某從烏魯木齊市購進深圳市格力之星小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之星公司)監制的“GELIE”牌吸油煙機,在本地區進行銷售。
在經營過程中,沈某為擴大銷量,利用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電器的知名度,制作了“格力”電器的宣傳廣告牌和宣傳單,對外宣傳自己店中正在銷售“格力”電器,并將其經銷的格力之星公司生產的“GELIE”牌電器的標價簽均標注為“格力”。
通過上述方法,引人誤認為該店經銷的“GELIE”牌電器的生產者為珠海格力公司。經消費者舉報,工商局對此進行了核實,發現該店從未經銷過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電器,“格力”電器與“GELIE”牌電器沒有任何關系。
工商部門經過認真調查取證,確定沈某的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利用廣告方法,對商品的生產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罰款。
至此,沈某自以為是的一個小聰明,為自己換來的是一張萬元罰單,著實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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